热线电话 :

020-32068568

转载|中国田径协会田径场地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田径运动普及与发展的需要,促进田径场地建设的健康发展,维护建设单位的利益和施工企业信誉,保证田径场地布局、划线以及跑道的理化性能等指标符合训练和比赛使用功能的要求,同时满足群众健身锻炼的需要,中国田径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田协”)参照世界田径联合会(以下简称“世界田联”)田径场地设施标准、世界田联田径场地跑道和设施认证体系及我国有关规定与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田协对于经中国田协验收合格的一类、二类场地上举办的全国性田径竞赛中创造的田径运动成绩,予以认可。

  第二章 验收目的

  第三条 统一田径场地跑道标准,执行世界田联场地和竞赛与技术规则要求,促进生产及施工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及施工水平,促进技术创新与发展,提高我国田径场地施工企业竞争力,推动田径场地建设行业健康发展,保障田径项目竞赛公平以及人民群众、青少年、儿童运动健身安全,提升我国田径运动竞技水平。

  第三章 验收依据

  第四条 中国田协田径场地验收工作依据《世界田径联合会田径场地认证体系》、《世界田径联合会田径场地设施手册》及《世界田径联合会田径竞赛与技术规则》。

  第五条 田径场地合成面层检测依据相关的国家标准(GB/T 22517.6《体育场地使用要求及检验方法 第6部分:田径场地》、GB 36246《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附件5)。

  其中,场地平整度、坡度、厚度及加厚区等施工要求执行GB/T 22517.6。物理性能根据使用范围及等级分别执行GB/T 22517.6和GB 36246,化学性能执行GB 36246。场地使用范围及等级对应的性能指标标准见表1。

  表1 场地使用范围及等级与执行标准对应表



  注:承办中国田径协会主办的各类赛事的场地,其物理性能应满足GB/T 22517.6的有关要求。

  第六条 中国田协关于田径场地的其他要求。

  第四章 验收范围

  第七条 根据田径场地建设标准和使用要求,验收范围分为以下三类:

  (一)Ⅰ类田径场地

  1. 指新建或改建(包括面层翻新)用于举办全部田径项目比赛的田径场地,周长为400米,新建场地弯道半径为36.5米(世界田联建议所有新建跑道应按照此弯道半径建造),改建场地(原基础须在2008年前建成)弯道半径也可为37.898米或36米,主跑道至少8条,投掷落地区为天然草,各项运动设施符合《田径竞赛与技术规则》(最新)和世界田联田径场地设施的要求。

  2. 铺装跑道的面层材料应为有效期内的中国田协审定产品。

  (二)Ⅱ类田径场地

  1. 400米田径场地

  指新建或改建(包括面层翻新)用于举办全部或部分田径项目比赛的田径场地,周长为400米,弯道半径为36.5米、37.898米或36米,主跑道至少6条,投掷落地区为天然草或人造草,竞赛运动设施符合《田径竞赛与技术规则》(最新)和世界田联田径场地设施的要求。

  2. 200米标准室内田径场地

  指新建或改建(包括面层翻新)用于举办室内田径项目比赛的田径场地,周长为200米,弯道半径15-19米(新建场地弯道半径应为17.2米),主跑道为4-6条,各项运动设施符合竞赛与技术规则中规定的室内比赛要求。

  (三)Ⅲ类田径场地

  指新建或改建(包括面层翻新)用于开展田径运动及其它体育活动,周长或弯道半径可为非世界田联规定的田径场地标准。

  第八条 场地验收证书有效期为5年,5年为中国田协承认竞赛成绩的时间,不代表场地寿命。

  第九条 各类田径场地可承接赛事、教学活动如下:

  Ⅰ类田径场地:可申请举办全国运动会,及全国田径竞赛体系中所有级别的田径赛事,以及中国田径协会主办的国际田径比赛;

  Ⅱ类田径场地:可申请举办少数民族运动会、全国学生运动会、省级运动会、全国体育院校运动会田径比赛、地(市)级运动会、全国田径单项比赛、地方性高校中学运动会等田径比赛,以及全国田径竞赛体系中Ⅱ级及以下所有级别的田径赛事,体育教育培训活动;

  Ⅲ类田径场地:可申请举办全国田径竞赛体系中的Ⅴ级赛事,并可进行群众性田径赛事、体育教育培训活动、业余运动等级达标活动等。

  第五章 验收流程

  第十条 各申请单位应登录田径认证服务管理系统renzheng-sys.chinaath.com(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如实上报如下资料:

  (一)验收申请表(见附件1);

  (二)取样确认函(见附件2);

  (三)由中国田协指派的指定实验室(见附件3)出具的合成面层跑道物理性能、有害物质指标测试合格报告;

  (四)田径场地施工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五)基础验收合格证明,包括基础工程密实度、平整度、坡度检测情况;

  (六)划线师提交划线报告。其中,一类、二类场地划线报告须由中国田协注册田径场地划线师出具。

  注意事项:

  1. 原材料进场前,建议建设方要求施工企业或材料生产企业提交由中国田协指定实验室出据的原材料化学检测合格报告;

  2. 合成面层物理性能、有害物质指标须到中国田协指定的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检测内容参照世界田联和国家最新颁布的有关标准,;

  3. 按照田径竞赛与技术规则要求,部分项目(如跳高、三级跳远、撑竿跳高、标枪、3千米障碍等)的部分区域跑道面层需加厚,加厚区要求应符合《世界田联田径场地设施手册》和GB/T 22517.6;

  4. 取样送检:田径场地建设方和施工方代表同时在场取样,填写好取样确认函并加盖公章,与所取样块一同封存后寄送到指定实验室进行检测。

  第十一条 上报资料期间,由申请单位交纳场地验收费,场地验收收费标准见表2。

  表2 场地验收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验收费用标准的有关说明:

  (一)验收费用应在提交验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缴纳(附件4)。

  (二)验收费用于工作人员和专家预审验收资料及验收所产生的牌匾定制、仪器使用、管理系统建设与维护和劳务补贴等(不包含样块的检测费用)。专家的差旅、住宿由企业承担,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三)上表中总数量大于等于3块的收费标准仅适用于同一企业同一时间(5个工作日内)在同一省份(或临近地区)的验收申请。

  (四)整改后的复验费用为二分之一的单块场地验收费,例如“Ⅱ类场地整改后的复验费用,会员为0.6万元,非会员为0.9万元”。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提交的有关资料经管理系统预审,确认资料齐全后,进行现场检测验收。

  第十四条 现场验收由中国田协选派验收人员组成验收组,并通过管理系统向申请单位告知验收组成员。

  Ⅰ类田径场地验收组由3-4人组成;

  Ⅱ类田径场地验收组由2-3人组成;

  Ⅲ类田径场地验收组由2-3人组成。

  第十五条 现场检测验收内容

  验收人员遵从《中国田径协会场地验收及产品审定专家管理办法》,并按照《中国田径协会田径场地验收工作手册》进行现场验收工作。验收内容如下:

  (一)田径场地布局和使用功能应符合举办所设田径项目竞赛的要求;

  (二)田径场主跑道及田赛项目助跑道的平整度、厚度应符合世界田联对田径场地的规定要求;

  (三)跑道面层与基层的粘接应牢固,无脱胶和凹凸现象,合成面层跑道的外观无气泡、裂痕或脱层现象,接缝紧密平直、无明显痕迹;

  (四)跑道的色泽应均匀一致,符合设计要求;

  (五)田径场地划线平直、均匀、无虚边;

  (六)跑道宽和分道宽、内突沿高度、分道和直道数量、田赛场地规格、预埋设施尺寸、跑道的点位线参数等方面,应符合竞赛与技术规则规定要求。

  第十六条 根据预审情况,结合现场验收结果,召开由场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中国田协验收组参加的验收评议会,由验收组对合成面层跑道田径场地做出现场评价,对存在问题的场地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七条 对于整改的场地,建设方应要求施工方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后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联合向中国田协提交整改报告并附照片及相关资料,中国田协审验合格后颁发证书。对于整改内容较多并影响使用的场地,需再次进行现场验收,并交纳复验费用,标准详见“第十二条验收费用标准的有关说明(四)”。

  第六章 验收合格证书

  第十八条 对检测验收合格的Ⅰ类、Ⅱ类和Ⅲ类田径场地经管理系统颁发由中国田协签发的电子合格证书及邮寄金属牌匾(室内200米标准田径场地颁发Ⅱ类田径场地合格证书)。

  第十九条 证书内容包括:

  I类田径场地证书内容:场地施工单位(可包含工程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场地名称、场地地址、类别,合成面层跑道长度、弯道半径,中国田协合成跑道面层产品审定编号、跑道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发证机关印章。

  Ⅱ类田径场地证书内容:场地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场地名称、场地地址、类别(缺项),合成面层跑道长度、弯道半径,中国田协合成跑道面层产品审定编号(非审定产品不写此项)、证书编号,发证日期、发证机关印章。

  Ⅲ类田径场地证书内容:场地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场地名称、场地地址、类别(可举办群众性田径赛事、体育教育培训活动、业余运动等级达标活动等),中国田协合成跑道面层审定编号(非审定产品不写此项)、证书编号,发证日期、发证机关印章。

  场地名称由建设单位(场地业主方)名称(字号)、组织形式和用途组成。场地名称源于场地的位置性,具有不可移动的特征及唯一性的特点。场地应当根据其建设单位组织结构,在名称中标明其组织形式。建设方分支机构场地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机构的名称,并缀以“分校”、“校区”、“分部”、“主场”、“副场”等字词。基于田径场地的用途,场地一般为田径场、运动场、训练场、室内田径馆、室内田径场、操场、体育中心、体育场等,与田径活动直接相关。场地名称不得出现:工程、标段、项目、扩建、翻新、改造、承包、建设、采购等情形,及全运会、亚运会等某一特定时段特定比赛活动的情形。

  第二十条 中国田协将在中国田协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平台等公布由中国田协验收合格并获得田径场地验收合格证书的田径场地、施工单位名称、材料单位名称及验收人员姓名等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2年7月起执行,未尽事宜由中国田径协会解释。

原文链接:https://www.athletics.org.cn/bulletin/hygd/business/2020/0911/357961.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