涨知识|TVOC和VOCs的定义和标准
一、国家级标准
1、原环保总局(2002年)
TVOC(Total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利用Tenax GC或Tenax TA采样,非极性色谱柱(极性指数小于10)进行分析,保留时间在正己烷和正十六烷之间的挥发性有机物。(《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02)第3.3条)
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8年)
VOC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在101.3kPa标准压力下,任何初沸点低于或等于250℃的有机化合物。(《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2-2008)第3.1条)
3、环境保护部(2008年)
挥发性有机物:指常压下沸点低于250℃,或者能够以气态分子的形态排放到空气中的所有有机化合物(不包括甲烷),简写作VOCs。(《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2-2008)第3.10条)
4、部环境标准研究所(2011年)
VOCs:正常状态下(20℃,101.3kPa),蒸汽压在0.1mmHg(13.3Pa)以上,沸点在260℃(500℉)以下的有机化学物质。(《VOCs法规与标准》(2011-08-17)学术定义)
二、地方标准
1、上海市环保局(2006年)
参照美国40CFR51.100(S)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定义,生物制药企业的主要挥发性有机物(VOCs)如下:
乙腈、苯、氯苯、三氯乙酸、邻二氯苯、N,N-二甲基甲酰胺、1,4-二噁烷,乙苯、正己烷、甲醇、硝基苯、苯酚、苯胺、甲苯、三乙胺、二甲苯、丁酮、正丙醇、异丙醇、1,2-二氯乙烷、4-甲基-2-戊酮、正戊醇、异丙醚、异丁醛、乙酸、乙酸乙酯、乙酸丁酯、乙酸异丙酯、正庚烷等。(《生物制药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373-2006)附录B)
2、北京市环保局(2007年)
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在20℃条件下蒸汽压大于或等于0.01kPa,或者特定适用条件下具有相应挥发性的全部有机化合物(不包括甲烷),简称VOCs。(《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07)第3.1条)
3、广东省环保厅(2011年)
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在101325Pa标准大气压下,任何沸点低于或等于250℃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第3.1条、《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第3.1条、《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第3.4条)
4、天津市环保局(2014年)
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在273.15K条件下蒸汽压大于或等于10Pa,或者特定适用条件下具有相应挥发性的全部有机化合物(不包括甲烷),简称VOCs。(《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第3.1条)
5、北京市环保局(2015年)
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447-2015)第3.3条)
6、江苏省环保厅(2016年)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2862-2016)第3.3条)
总挥发性有机物 total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极性色谱柱上,保留时间在丙酮和1,2,3-三甲苯之间,苯、甲苯、二甲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邻二甲苯)、三甲苯(1,2,3-三甲苯、1,2,4-三甲苯和1,3,5-三甲苯)、乙苯、苯乙烯、乙酸正丁酯等VOCs物种浓度的合计,对上述物质范围内的色谱未识别峰,以甲苯的响应系数来计算,简称TVOCs。(《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2862-2016)第3.4条)
三、参考标准
第2.6.2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是含有一个或多个碳原子的化合物,在正常室温及气压下容易挥发3。这些化合物在室内环境下以无色气体的形态存在。美国环境保护局(1989年)研究并检定了900多种存在于室内环境中、浓度超过1ppbv4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可从户外进入室内;室内所使用的建筑材料、清洁剂、化妆品、蜡质、地毡、家具、激光打印机、复印机、黏合剂和油漆亦会散发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若这些物质短暂或长期超越正常背景水平,可能影响室内空气质素。
世界卫生组织工作小组所发表的《就对室内空气污染物(根据1984年认识水平)的关注所达成的共识》报告中列示了室内环境中通常可找到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见表2-1)。
暴露于含有高水平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工业环境中已证实可导致人体的中枢神经系统、肝、肾和血液中毒。个别过敏人士对多种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即使浓度很低亦可能产生严重反应。这些反应可在一次过接触敏化物或连续多次接触敏化物后发生,而在发生反应后,即使敏化物的份量很低已可以引起症状。长期接触低份量敏化物亦可能引起反应。一些研究显示下列「病态楼宇综合症」征状与接触商业楼宇内通常存在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有关:
•眼部不适:感到刺热、干燥、砂眼、流眼水
•喉部不适:感到咽喉干燥
•呼吸毛病:气促、支气管哮喘
•头痛、难以集中精神、眩晕、疲倦、烦躁
长期暴露于含有苯(已列为致癌物)的化合物的环境下可增加患癌病的机会。由于目前对各种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和它们的混合物的毒性及对感觉的影响并未能够全面认识,一般而言,应尽量减少接触挥发性有机化合物。